手机号码价值评估(手机号码价值评估器)

最后更新 :2022.07.08 14:47

身无分文,手机号码来救急”,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件特殊的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案件。因为被拍卖的居然是被执行人的手机号,并且最终以53.6万元成交!

据了解,当事人李某与许某有一笔标的100万元及利息的债务纠纷,经沂南法院调解后,约定于6月5日前给付完成。可是李某作为债务人,逾期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于是许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很快进入了执行程序,可是李某表示没有能力履行100多万的欠款,法院也发现,李某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当执行人员犯难时,突然发现李某的联系手机号十分特殊,号码后面几位是”66688888“,按照日常经验,这种号码,一般都是被作为吉祥号段而被争相高价购买的。

你会花五十多万买个手机号码吗?法院拍卖手机靓号,53.6万元成交

于是法院的执行人员,将该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进行了查封,随后又开展了价值评估并安排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果不其然,李某的这个手机号码,一经拍卖网站公开,就获得了8834次的围观,10人报名竞拍。第一次拍卖最终成交价达到了70.4万元。不过,由于买受人悔拍,该手机号又进入第二次拍卖。在第二次拍卖中,最终以53.6万元成交。

手机号码的拍卖款53.6万顺利到位后,李某又通过其他途径凑了60万元,最终完成了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案件也顺利完结。

手机号也是个人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今的个人财产,真的已经远远超出了大家的传统观念。手机号、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的财产也都逐渐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当然对于手机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我们作为手机号的使用人,是通过购买手机号运营商的服务,然后取得了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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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沂南法院的这起执行案中,对被执行人手机号码进行了司法拍卖,可见,用户对手机号码所享有的权利,可能不仅仅是单一的使用权那么简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前面已经明确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国家,那除所有权外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应该都是可以属于用户的。法院对手机号码的拍卖,其实也仅仅是拍卖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国家。用益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所以手机号码当然可以被法院当作财产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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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机号码的使用问题,很容易让人想到2019年发生的一件大事。因为在2019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携号转网业务的实现,让广大手机号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手机号码变更运营服务提供商。携号转网业务的开通,转眼已经两年多,相信很多人也因为种种原因办理了携号转网的业务,进一步体验到了作为手机号“主人”,而享有的相应权力,并且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

虚拟财产不断丰富,保护意识切需跟上!

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愈加丰富,物质财产也极大的多样化,虚拟财产也成了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明确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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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与现实世界联系愈加紧密,虚拟财产的范围也逐渐扩大。除淘宝或支付宝这类与“钱”直接相关的平台账号,诸如手游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号、虚拟货币,甚至存储在云端的数据,也都具有了一定的资产属性。

随着虚拟财产具体内容的不断丰富,在法律保护方面也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虚拟财产如何继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夫妻双方共有虚拟财产的分割,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具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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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针对公民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也不断发生,如何保护虚拟财产也应当得到大家的重视。一方面,我们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一定会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促进虚拟财产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作为虚拟财产的权利人,也要尽快树立虚拟财产的权力意识和保护意识。

关于用户对手机号相应权力,你有什么感想?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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