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5万诚意金 看中的房子却被卖了!无锡蠡湖一号遭投诉

最后更新 :2023.10.26 06:37

 

“我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交了5万的诚意金,发票上也有开发商盖的公章和承诺,开盘当天去售楼处、却被告知房子被卖……”5月2日,五一假期一过,无锡市民胡先生就到现代快报投诉,签诚意金合同时房产销售再三承诺可以保证优先购买,现在房子怎么说没就没了?

据胡先生介绍,自己去年就在蠡湖壹号二期丽苑看中了一栋房子,当时还请风水大师看过风水。但当时楼盘还在认筹阶段,房产销售说可以先交5万元诚意金,开盘后可以保证优先购买,并承诺“一房一筹”,就是一套房子只有一个意向客户认筹,基本交了诚意金就能保证买到房子了。

根据胡先生提供的蠡湖壹号意向登记书和5万元收据。现代快报记者发现,收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收款方为“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收款事由为“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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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登记书相关约定一栏,退还意向金的时间等重要信息空缺,且明确指出:意向登记仅为对房源购买意向表示确认,并不达成认购协议,且意向登记书最终解释权归意向登记接收方所有,即“恒远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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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意向金之后,胡先生等到了5月1日开盘,自己匆匆忙忙赶去现场。“当天上午,我有事,所以下午一吃过饭就赶去了现场,结果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交过意向金的房子被卖了。”胡先生非常郁闷且气愤:那当时交的意向金和优先购买的合同算什么?

根据胡先生提供的信息,记者也联系上了为其办理意向金的销售员小陆。小陆表示他也很无奈:“自己是贝来尔(音)公司的员工,从去年8月开始参与楼盘的销售,但从4月27、28日开始,就突然被楼盘处的保安告知,贝来尔公司的人不能带客户去看房了,自己也是一脸蒙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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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陆介绍,自己从去年8月至今,一直都是拿的基本工资,销售提成一分也没有拿到,自己和同事们也在争取权益:“从去年8月开始,我们团队做了营销、邀约客户等很多工作,现在却突然被开发商一脚踢了,我们做的这些努力,谁来给我们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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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情况,现代快报记者前往蠡湖壹号二期售楼处。面对胡先生提到的“交了诚意金却没有房”的问题,正在接待客户看房的营销经理王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是上海丽阳公司的,从4月27、28日才刚接手这个楼盘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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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经理告诉记者,据她了解,之前代理销售公司贝来尔在销售房子的过程中,有让客户把部分房款直接打到了贝来尔的账户,后因利益分配问题跟开发商闹不愉快,开发商才临时换了代理公司,“我们并没有从贝来尔公司和开发商那边拿到这些客户信息,再加上刚接手,所以都是上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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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胡先生的情况,王经理表示,建议赶紧拿着收据来售楼处,如果房子还在赶紧办理购买手续,如果房子已被卖,建议重新选房或者退还诚意金。

针对胡先生的遭遇,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江苏东恒 ( 苏州 ) 律师事务所范亚威律师。对方表示,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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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亚威表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根据江苏很多法院判决,若开发商收取了意向金,目前一般仅支持退还意向金,并无其他追责的法律先例。

现代快报记者还了解到,像胡先生这样的购房者还有好几位。按照律师的解析,如果“诚意金”的存在根本就是无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开发商这种营销行为,是否应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管呢?胡先生这样的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权?

现代快报记者电话采访了无锡住建局。一位刘姓工作人员表示,从行政法规角度来讲,通过收取诚意金、签订意向登记书等营销行为,并没有哪一条法规说这是不合法的。行政部门监管也要有法可依,所以并不好对其进行监督以及相应的处罚。

“但这种营销行为显然是不道德的。”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收取意向金的行为,从商业行为上来讲也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此外,他建议交了意向金却没买到房的消费者可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

针对胡先生遇到的情况,记者电话采访了无锡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杭卫。杭会长表示,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的概念和法律依据,而是开发商为了提前锁定客户而进行的一种营销策略,建议胡先生先与开发商解决,也可以采用司法渠道维权。

最后,杭卫提醒购房者,一套房子往往价值上百万,购房者不能仅凭广告或售楼员介绍,应多实地考察,在付钱前应多查看开发商的规划许可证、预销售证等证件,才能知晓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无锡亲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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