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百问丨托育机构可以使用3楼吗?

最后更新 :2023.10.13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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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接到投资人和园长们的咨询问题:托育机构可不可以开在3楼?

发号台发号台发号台发号台发号台……托育机构能否使用3楼的问题,既涉及管理和成本,也关系政策合规。下面我们主要从政策规范层面来探讨。
01 托育消防新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2年1月14日发布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中,对托育机构场地楼层的规定如下:

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这里政策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托育机构可以使用“3楼”?
不一定。
“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确认了不许可的内容,即“四层和四层以上”是一定不可以的。但并不代表相对应的“三层及三层以下”就一定可以。
三层能不能用,还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做确认。
虽然没有明确说“三层”能否使用,但没有否定“三层”,就意味着有可能。
02 《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公开征求《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对楼层使用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新建独立的托育机构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当托育机构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首层或二层部分。婴幼儿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满足婴幼儿生活、照护等功能需要。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这里明确提出:“婴幼儿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根据后文中对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意思即是: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婴幼儿活动用房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在《标准》的附件——《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中,对本条规定的原因作了解释说明。摘录如下:

“第三十条 婴幼儿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为便于婴幼儿参加室外活动和家长接送,托育机构宜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同时,考虑幼儿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为保证在突发事件时能把婴幼儿安全、迅速地疏散转移,托育机构也宜设置在建筑的首层。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托育机构规模较大、跨越多个楼层或是合建的托育机构首层用地十分紧张,可将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在建筑物的二层,办公等用房可设置于其他楼层。卫生间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这个解释说明,就将楼层的使用情况阐述的更加透彻。

①托育机构宜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②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托育机构规模较大、跨越多个楼层或是合建的托育机构首层用地十分紧张,可将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在建筑物的二层,办公等用房可设置于其他楼层
总体导向就是:
①尽量设置在首层。
②用地紧张情况下,托大班可以布置在二层(托小班、乳儿班还是不行)。
③考虑实际情况下,办公等用房可设置于其他楼层(婴幼儿活动区域还是不行)。
这样一解释,对楼层的使用,就更加明确了。
除此之外,《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也留了一个管理转圜的空间,其中第一章总则特别规定:

“第七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因此,还需要看一看其他标准与规范。

0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修订)是现行有效标准,对托幼机构的建筑设计做了明确规定。关于托儿所的楼层,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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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要求十分明确:
①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这一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
②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首选首层)
③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二层可以用,但限制仅托大班可用且限制人数)
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的条文说明中,对本条做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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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号台同时,对本条规定的“强制性”效力做了进一步解释:
发号台意思即为:4.1.3B条款关于托儿所的楼层规定,列为“非强制性条文”。
虽然是“非强制”,但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该这样做。
发号台所以,根据现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三层也是不建议使用的。
即便《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今后正式实施,现行规范也会继续有效,难以完全突破。
04 其他政策规定的对比
(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2021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以便于指导地方做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其中对于楼层的要求如下: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宜独立设置。当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时,宜设置在低层区域,自成一区,并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托育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部分,应设独立出入口,婴幼儿活动用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满足婴幼儿生活、活动等功能需要。”

《指南》中另有专门条款明确:

“托育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托育服务用房参照此部分用房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在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正式发布前,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可参照此部分用房进行建设。”

由此可以看出,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要求,也是一样的“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

(二)《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公开征求《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规定:

第十一条 家庭托育点应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 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

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 “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 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其中,除了限制性的要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以外,并未对楼层提出明确要求。

(三)地方政策与实践举例

具体,还要看各地执行的具体把握和尺度。
举例一:2021年9月,广东东莞曾撤销一批3层及3层以上托育机构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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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二:2023年初,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明确了:托育机构托大班可以开在三楼。

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的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及三层(当布置在三层时,其地面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 9 米;布置在二层及三层的婴幼儿总人数不应超过 60 人,其中布置在三层的人数不应超过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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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三:某托育园,开在三楼,已备案。

05 总 结

梳理了以上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层面,对托育机构的楼层设置标准是一贯的,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各地在具体管理执行层面,大多采用了现行标准为依据。

立足低龄婴幼儿严格的安全保护,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这一现行标准为基础,尚未突破“二层及以下”的规定。

虽然《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中,对“三层”的使用没有否定(也没有明确支持),这也不意味“三层”就可以毫无顾虑地使用(尤其是不宜作为幼儿教室活动场所使用)。

最后总结一下,现行标准中,对托育机构的楼层使用规范如下:

【必须遵守】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首选首层】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

【二层受限】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

【禁止高层】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尚需明确】三层可否作为办公、教师培训等其他用途使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三层”尚无明确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托育机构在投资与建设之前,要慎重对待“三楼”的空间(尤其是只能使用3楼的场地),以避免后期备案、管理和运营的麻烦。

对于已经使用了“三楼”的机构,要高度关注政策变化,尽快完成登记、备案等合规化程序。

如果机构使用了多个楼层,其中包括了3楼(例如1+2+3楼、2+3楼、1+3楼),按照现行规范,其中1楼和2楼正常使用(作为教室和活动室),建议将3楼申报为办公和其他场地来使用,这样兼顾合规要求和实际使用需求。

除了国家政策,机构也需要关注所在地区住建部门、消防部门、卫健部门对托育机构的具体管理措施,关注楼层和建筑的要求,少走弯路,尽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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